
背景
3月3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4月7日起正式公布施行。
話題
近期全省違法建筑查處拆除工作推進情況如何?《規定》對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作出了哪些規定和要求?今年我省清查處置違法建筑工作有哪些重點?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負責人現場解讀《規定》內容和特點,介紹我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展。
以地方立法保障拆違治亂
近年來,我省城鄉建設快速發展,但同時,城市不按規劃建設、農村無規劃隨意建設、城鄉私搭亂建等行為屢禁不止,特別在城市及周邊、公路沿線、風景名勝區、旅游景區等地存在大量違法建筑,嚴重破壞城鄉風貌,給民眾帶來諸多危害。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這一問題,于2016年全面啟動了進一步提升城鄉人居環境五年行動計劃,全面實施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鄉村‘七改三清’環境綜合整治行動,提出要‘下猛藥’依法整治違法違規建筑亂象。”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省城鄉規劃局局長楊渝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截至2016年底,我省已累計查處違法建筑面積527.24萬平方米。
據了解,此次我省出臺《規定》,成為繼上海市、浙江省、海南省之后就違法建筑處置工作出臺地方性法規的又一省份。《規定》以《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和《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為立法依據,并結合當前我省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的違法建筑等突出問題,對違法建筑的界定和適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職責、處置程序和法律責任、日常監管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為我省城鄉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此次通過的《規定》對“違法建筑”的含義和適用范圍作出了明確認定,并明確了州(市)、縣(區)政府可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制定違法建筑的具體認定標準,并向社會公布。“《規定》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宜粗則粗、宜細則細,對存在差異、難以統一規定的內容,授權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德文說。
嚴格處置程序 保障合法權益
違法建筑具體該如何依法處置?《規定》明確了分類處置原則和方式:城鎮違法建筑由違法建筑處置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正在建設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筑,應當依法立即組織拆除。
張德文介紹,省人大常委會在對《規定》進行審議時,認真對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嚴格把關。對城鄉違法建筑應當拆除、暫緩拆除、不能拆除和處罰后可以補辦手續等具體情形作出詳細區分,體現了“以民為本、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為合理解決違法建筑遺留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我們既要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也要做到人性化。”楊渝說。此次出臺《規定》特別強調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程序性保障,把陳述權、申辯權、知情權、監督權、救濟權的立法理念貫徹到了違法建筑處置的各個環節。如違法建筑處置部門作出處置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在處置過程中,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創新完善措施 實現共治共管
“違法建筑點多面廣,成因復雜,如何將處置工作端口前移,實現早發現、早處置、零容忍是我們工作的努力方向。”楊渝說。
此次《規定》明確,違法建筑處置的責任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指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為具體的違法建筑處置部門。農村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置。
同時,《規定》強化了巡察責任和力度,明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許可的實施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同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糾正違法建設行為;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違法行為,并為舉報人保密。
“整治違法建筑離不開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共同關注、共同努力和共同參與,我們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楊渝在新聞發布會上向新聞媒體公布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立的違法建筑查處舉報電話(0871-64328424)、舉報電子郵箱(YNWFJZZL11@126.com)和微信平臺“云南省違法建筑治理工作群”。
楊渝表示,下一步,將重點抓好法規宣傳教育、制定違法建筑具體認定標準、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等工作。其中明確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牽頭進行各地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摸底普查工作,查處拆除工作主要由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并聯合公安、國土等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形成處置合力。
記者 瞿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