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規定行人闖紅燈一年超過多次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貸款等行為將受限制,甚至還會被相關部門通報批評;一些地方把養狗不辦證、遛狗未牽狗繩的犬主人列入“失信黑名單”;某地電力公司“為引導電力客戶依法依規誠信用電”,決定對拖欠電費的居民列入“失信黑名單”……這些列入行為真的合規嗎?
失信一詞,原出《國語·晉語四》,原意是指違背約定,不守信用?!冬F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答應別人的事沒做,失去信用。”雖然在我國的傳統道德中提倡誠實守信,但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卻出現了普遍的失信現象。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不到30%。這種現象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也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多年前就已集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公開等情況進行通報,建立了網上的“失信黑名單”系統。
被列入“失信黑名單”者將受到多方面的懲處,例如限制高消費行為,不準乘飛機、坐高鐵,不能出國旅游,到銀行貸款及參加工程招標更是被拒之門外,“失信黑名單”成了懲處“老賴”的一大有效辦法,在短期內就取得了明顯效果。
正是因為看到了“失信黑名單”的巨大威懾力,有些地方的管理部門,把一時難以解決的一些問題,都裝進了“失信黑名單”當中,這必然會使嚴肅的法律程序,變成簡單化管理的“權力任性”。
法院建立“失信黑名單”是一樁嚴肅的法律行為,并不是債權人說誰是“老賴”,就能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進入黑名單的人,不僅是欠債不如期歸還者,而且還是通過法院審理并且作出了生效判決后仍然抗拒執行的失信人員。只有通過合法的認定,才能保證“失信黑名單”的正當性和權威性。
而對于闖紅燈行人、遛狗不牽狗繩的遛狗人及拖欠電費的居民來說,他們雖然違反了相關的管理條例,理應依法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如果他們并沒有簽訂相關的承諾書,也就沒有失信所特有的“違背約定,不守信用”之嫌,此其一;其二,把這些公民列入“失信黑名單”,卻沒有像法院那樣經過嚴格的程序,并給執行相對人申訴或辯護的權利,只是由管理單位單方作出決定,這不僅可能造成對一般公民權益的侵害,更容易造成“失信黑名單”因缺乏法律法規依據而在百姓中的失信。
“失信黑名單”并非一只什么都能裝的籮筐,不可隨意建立和使用,必須慎之又慎。
責任編輯:董明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