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去年7月購買了1輛凱迪拉克轎車,新車使用1個多月后發現發動機蓋閉合不嚴,隨后送到4S店矯正,發現竟有維修過的痕跡。司法鑒定結果顯示,轎車多個部位存在陳舊性維修痕跡。于是,金先生起訴了4S店。法院判決4S店賠償金先生購車款及3倍購車款等共計204.5萬元,金先生把涉案車輛還給4S店。4S店隨后提起了上訴。
法庭上,被告方認為,車子的牌照、保險杠等部位有受損痕跡,有可能車子在金先生使用過程中受到過撞擊,然后在維修中產生了維修痕跡。被告方律師認為,鑒定結果未考慮該車輛遭受撞擊受損后對鑒定結論的影響,鑒定程序存在瑕疵。
對此,原告金先生表示:“沒有出現過撞擊,更沒有修理過。如果說修理,底下的碰撞痕跡為什么不修理?”被告方辯稱,這不能說明車輛維修過,有可能是出廠時自檢的痕跡,只是4S店在出售時沒有發現。金先生始終認為自己購買的是一輛新車,新車當然不該是被維修過的,因此要求4S店賠償他48萬元的購車款,以及買車后產生的稅費、保險費、鑒定費等約10萬元。同時要求4S店3倍賠償購車款,共計204萬多元。
法庭認為,4S店辯稱車輛上痕跡是造車工藝,不是陳舊性維修痕跡,另一方面又說痕跡是金先生送檢前車輛遭受撞擊受損后維修留下的,兩種說法自相矛盾,因此對4S店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另外,法庭認定4S店把維修過的車輛賣給金先生這一行為購成了欺詐。因此判決4S店在判決生效起5日內,賠償金先生購車款及3倍購車款等共計204.5萬元,金先生把涉案車輛還給4S店。
針對該案,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律師楊繼軍表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本案中4S店向金先生出售的新車存在陳舊性維修痕跡,但在車輛出售時并未向購車人說明,也不能對該維修痕跡作出合理解釋說明,因此一審判決適用上述法律規定,作出要求4S店退一賠三的判決。
那么,我們在生活中遇到類似事情該如何處理呢?楊繼軍說,“首先,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如付款單據、發票等,同時可以通過手機對消費過程、受損情況進行拍照、錄像,這些都可以作為消費者維權的重要證據。其次,如果涉及到一些關于商品或服務專業性問題認定,如本案中的車輛維修痕跡檢查,可以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必要時在主管機關的組織下通過專業機構的鑒定,固定商家消費欺詐的事實。第三,在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應當依法提出合理賠償要求,如果協商不能取得滿意結果,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節約維權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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