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云南就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獎勵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洪澇災害防范應對工作要求,加強全省洪澇災害防范工作,激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在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工作中作出的突出貢獻,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基層黨員干部群眾參與洪澇災害防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起草了《云南省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獎勵規定(征求意見稿)》。按照有關工作程序要求,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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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如下↓
云南省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獎勵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強全省洪澇災害防范工作,激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在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工作中作出的突出貢獻,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基層黨員干部群眾參與洪澇災害防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大限度減少因災人員傷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云南省防洪條例》《云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獎勵工作由云南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實施。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對在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開展獎勵工作。
第三條 獎勵方式分為獎金獎勵和救災資金補助獎勵。獎金獎勵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現報告洪澇災害風險隱患,從而成功避險避災的個人或單位。救災資金補助獎勵對象為對洪澇災害避險避災作出重要貢獻,在全國、全省范圍內有廣泛良好社會影響,得到國家防總、應急管理部或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報表揚的縣(市、區)。
第四條 對于得到通報表揚的縣(市、區),在中央和省級防汛應急救災資金安排時視情況給予傾斜補助支持。當年多次得到通報表揚的縣(市、區),原則上獎勵次數上限為一次。
第五條 獎金獎勵對象為首先發現可能帶來人員傷亡的洪澇災害風險隱患,及時報告或主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或報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成功避險避災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村民(居民)委員會、村小組、企事業單位。
第六條 獎金獎勵認定的成功避險避災的情形應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有明確洪澇災害風險隱患事實。
(二)洪澇災害風險隱患具有即時危險性。
(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
(四)未向其他部門申報或將要申報避險獎勵。
第七條 獎金獎勵發放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災導致傷亡人數確定,設4個獎勵等次。
(一)避免因一次洪澇災害造成人員傷亡50人以上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3萬元、單位獎勵5萬元。
(二)避免因一次洪澇災害造成人員傷亡30人以上50人(含)以下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2萬元、單位獎勵3萬元。
(三)避免因一次洪澇災害造成人員傷亡10人以上30人(含)以下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1萬元、單位獎勵2萬元。
(四)避免因一次洪澇災害造成人員傷亡10人(含)以下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0.5萬元、單位獎勵1萬元。
其中,避免因一次洪澇災害造成傷亡人數是指洪澇災害發生后,因組織轉移及時避免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
第八條 符合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獎金獎勵標準的,主要獎勵程序為:
(一)申報。各州(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同級水利(水務)局或住房城鄉建設局,需在轄區內發生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事件后2個月內填報個人或單位申報名單,共同組織核實成功避險事件的真實性,填寫《云南省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獎勵申報表》,并向省應急管理廳報送核查報告。
(二)審查。按照“隨時受理,集中審查”形式,省應急管理廳于每年11月根據各州(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同級水利(水務)局或住房城鄉建設局的申報情況,組織相關專家集中審查申報材料,并擬定獎勵等級。必要時,省應急管理廳可派專家前往現場實地核查。
(三)公示。省應急管理廳在其官方網站或有關新聞媒體上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洪澇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受災情況;成功預警洪澇災害的個人和單位基本信息及其對成功避險避災的主要貢獻;避免人員傷亡情況;擬定獎勵等級、獎金額度信息等。
(四)獎勵。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應急管理廳按程序給予獎勵。
對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成效特別突出,在全省、全國范圍內有廣泛良好社會影響的個人和單位,省、州(市)、縣(市、區)可在成功避險事件后按上述程序進行及時獎勵,不再重復集中獎勵。
第九條 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獎勵資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條 獲得獎勵人員或單位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向省應急管理廳提供身份證號、銀行賬號、開戶銀行、戶名等有效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視為放棄領獎權利。
第十一條 多人多次發現報告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最先作出有效報告的人員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報告同一事項的,由第一報告人或第一報告人書面委托的其他報告人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在洪澇災害成功避險避災獎勵申報、審查、公示等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評選資格;已領取獎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關獎勵認定結果予以撤銷,同時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參與信息核查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申報材料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
第十四條 對于同地點、同時間發生的同場次洪澇地質復合型災害,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部門重復申報。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云南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可前往云南省應急管理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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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省應急管理廳、云南發布
云南日報-云新聞編輯:郭星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