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12月7日起施行!《云南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發布
為規范云南動物許可證管理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近日發布
《云南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明確我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的
申請、審批與發證、管理與監督等內容
云南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實驗動物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云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許可證的申請、審批、發放與管理。
第三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許可證管理工作。根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予昆明市行使有關經濟社會行政管理權的決定》規定,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許可證由昆明市科技局發放,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其余州(市)的許可證由省科技廳發放。
第四條 許可證包括《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從事實驗動物的保種繁育、生產供應、運輸、商業性經營,以及生產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器具等直接影響實驗動物質量的相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領《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
使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檢驗檢定、教學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領《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第五條 省科技廳健全許可證辦理事前咨詢服務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管理。不斷優化審批要件和環節,實現許可證辦理“零跑腿”。管理過程充分應用先進技術,提高辦事效率,推行電子證照。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二)具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和正常生產的技術管理人員、獸醫、飼養人員,從業人員結構合理,應當經過實驗動物法規、標準和專業基礎知識培訓。
(三)實驗動物種子來源于國家實驗動物資源庫或者符合種源要求的單位,生產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或者地方標準,使用的實驗動物飼料、籠器具、墊料、飲水及運輸等應當符合法定標準及要求。
(四)具有與所生產的實驗動物和相關產品相適應的、符合法定標準和管理規定的生產環境設施,并且具備保證實驗動物或相關產品質量的檢測能力,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與有檢測能力的機構簽訂委托檢測協議。
第七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含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的生產設施平面圖、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實驗動物生產設施1年內環境檢測報告和誠信承諾書。
第八條 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二)具有保證動物實驗及實驗動物飼養的實驗技術人員、飼養人員、獸醫和環境設施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結構合理,須經過實驗動物法規、標準和專業基礎知識培訓。
(三)實驗動物的飼養環境及動物實驗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行業或者地方標準,開展涉及公共安全的感染、化學染毒、放射性等動物實驗,或者直接使用野生動物的,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四)使用的實驗動物必須來自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質量合格;實驗動物的飼料、籠器具、墊料、飲水等應當符合法定標準及要求。
第九條 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申請書,含動物實驗設施平面圖、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1年內設施環境檢測報告和誠信承諾書。
第十條 新辦、續辦、變更、注銷許可證,優先依托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發證機關予以受理。
第三章 審批與發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指派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對許可證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驗,視情邀請有關專家予以協助,提供專業參考意見。對未通過核驗的單位,限期整改,整改通過,發放許可證。
第十二條 許可證審批時限為14個工作日,自受理起至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止。專家核驗時間不計入辦結時限。
第十三條 許可證應當記載許可證編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設施地址、適用范圍和有效期,實驗動物設施與實驗動物許可證一一對應,具有唯一性。
第十四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適用范圍、設施面積、結構變更或改擴建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十條辦理;變更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設施地址門牌號的,直接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五條 已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停止從事許可范圍工作的,應當在30日內注銷許可。
第十六條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對延續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已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立或明確實驗動物管理組織機構,維護動物福利,開展倫理審查;應當設立或明確生物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落實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確保生物安全。
第十八條 已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生產或使用的實驗動物及飼料、墊料、籠器具應當符合法定標準,實驗動物運輸符合規定,實驗動物尸體和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已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許可證適用范圍生產、供應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提供質量合格證,并附最近3個月內的實驗動物微生物和寄生蟲質量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已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證適用范圍開展工作。實驗活動應當經過設施機構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的倫理審查,應當具有實驗動物設施使用證明和實驗動物倫理終審報告。
未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具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動物實驗,但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一條 與實驗動物有關的科研立項,科技成果的驗收、鑒定、評獎,進行檢定檢驗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的,應當把使用合格實驗動物和具備相應等級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作為基本條件。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關每年對許可證進行年檢。其中,許可證取得年度和有效期截止年度不參加年檢。已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每年第4季度向發證機關提交年檢申請。發證機關組織專家協助完成年檢資料評審工作,視情進行現場核查,公布年檢結果。
第二十三條 省、州(市)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實驗動物行政執法人員和相關領域專家對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個人所從事的實驗動物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主要以書面檢查、實地核查和抽檢的方式進行,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生產或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相應的實驗動物許可證情況,是否有在未取得許可證的設施開展動物實驗的行為。
(二)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其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的質量、設施環境、動物運輸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存在購買、代售、轉售無生產許可證單位和個人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的行為。
(三)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其動物來源及質量、設施環境、使用后的實驗動物處置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要求。
(四)實驗動物管理組織機構的工作記錄,包括生物安全和實驗動物福利倫理的實施。
(五)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健康體檢記錄。
(六)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落實情況和實驗動物設施運行情況。
(七)是否超出許可范圍供應或使用實驗動物,是否按規定使用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明、動物設施使用證明。
第二十五條 省、州(市)科技主管部門通過網絡、媒體等方式公布許可證監督管理相關信息,接受公眾對違法情況的舉報并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 省、州(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生產、使用相關活動的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管理,持續推進實驗動物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十七條 實驗動物從業人員應當不斷提高工作技能,省科技廳每年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培訓。
第二十八條 已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依法注銷許可證:
(一)實驗動物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被依法終止的。
(三)實驗動物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因素導致實驗動物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六)被許可人主動申請注銷。
第二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生產供應、運輸、商業性經營和利用實驗動物開展實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開展工作的,由省科技廳依法予以查處,并將違法行為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行政執法人員和實驗動物從業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據《云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6日。原《云南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云科〔2008〕3號)同時廢止。
來源: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云南日報-云新聞編輯:趙婷婷